雲南省公共機構節能管理辦法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使用功效,发扬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辦法所稱公共機構,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促进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编制、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表扬嘉奖和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担负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對本級公共機構節能工作的管理,明確相應的崗位和人員承擔公共機構節能的監督管理和指導等具體工作。 第五条 发展改造、工业信息化、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监察、统计等部门比照各自职责,担负公共机构节能的有关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等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指導下,開展本系統內的公共機構節能工作。 第六条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公共機構的要紧負責人是本單位節能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節能措施落實和節能目標完成情況應當作爲對公共機構要紧負責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 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考核評價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机构节能意识。 公共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節能管理制度,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 鼓勵和支持国产新闻媒體開展公共機構節能宣傳,發揮輿論引導和監督作用。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展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咨询服务,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开展废旧节能产品回收使用;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嘉奖。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上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依据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节能目标和指标,确定、分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指标,并组织实施和考核。 公共機構應當比照分解的節能目標和指標,制定年度節能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備案。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时限召开联络员会议,交流、指导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公共機構應當確定本單位節能聯絡員,負責收集、整理、傳遞節能工作信息,比照有關規定報送節能工作情況,提出加強節能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监测体系和信息管理平台,并会同省统计部门时限统计和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應當比照規定,时限統計、上報並公布本級公共機構能源消耗狀況。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强化能源计量管理,指定专人担负本单位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载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并进行收集、整理和汇总,建立统计台账,比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态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并对能源消耗状态进行时限监测和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 公共機構超過能源消耗定額使用能源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作出書面說明;造成能源嚴重浪費的,經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由財政部門在安排該單位下一年度預算時壓縮其1%至5%的公用經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的建设年代、结构形式、用能系统、能耗指标、寿命周期等进行调查统计和分析,制定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纳入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并监督实施。 公共機構新建建築和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優先選用國家公布推薦的新材料、新中文产品、新技術,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使用系統。 公共機構應當對新建建築比照用能種類、用能系統進行分戶、分類、分項計量;對既有建築維修改造,應當比照節能改造計劃,逐步做到分戶、分類、分項計量。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应当推广、使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逐步淘汰落伍的用能产品、设备。 公共機構應當推進電子政務,加強信息化、網絡化建設,推行無紙化辦公、電視電話會議、網絡視頻會議等,降低資源消耗。 第十八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并将其提出的的确节能管理措施作为要紧条件之一。 公共機構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應當載明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比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完成節能管理的目標和要求。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项目的,应当比照国家规定进行能源審計和投资效益分析,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法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加強辦公用電管理,建立用電設備巡檢制度,減少和降低計算機、複印機、飲水機等用電設備的待機能耗,及時關閉用電設備; (二)充分使用自然通風,優化空調設備運行管理,提高能效水平; (三)加強供熱系統運行管理,时限對供熱設備進行能效測試,未達到能效標准的,應當及時予以改造或者更新; (四)實行電梯系統智能化控制,有理設置電梯開啓的數量、樓層和時間,加強運行調節和維護保養,发起3層以下不乘坐電梯; (五)辦公建築應當充分使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節能照明中文产品,優化照明系統設計,采用限時開啓、間隔開燈等方法改進電路控制,推廣、應用智能調控裝置,嚴格控制建築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裝飾用照明; (六)加強供用水設備設施的檢查和維護保養,采用節水型器具,並采取相應節水措施; (七)對網絡機房、食堂、開水間、鍋爐房、配電室等部位的用能實行重點監測,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采取的其他節能措施。 第二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加强公务车辆节能管理: (一)嚴格執行公務用車編制管理,控制車輛數量; (二)比照規定的標准配備公務車輛,優先選用低能耗、低汙染和清潔能源型車輛,嚴格執行車輛報廢制度; (三)比照規定用途使用公務車輛; (四)制定公務車輛節能駕駛規範,執行公務車輛定點加油、定點維修等制度; (五)建立公務用車油耗台賬,时限公布單車行駛裏程和耗油量狀況,推行單車能耗核算和節油獎勵; (六)推進公務用車服務社會化,鼓勵工作人員使用非機動交通工具、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有效整合,减少重复建设,严格履行办公用房配备标准,提高使用功效。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公共機構節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情形; (二)開展節能宣傳教育情況; (三)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節能措施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监督检查情况,对能源消耗量大和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公共机构进行重点能源審計,并向社会公布能源審計结果。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白费的,由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下达整改意见书。 公共機構應當比照整改意見書的要求進行整改,並將整改結果書面報告下達整改意見書的機構和部門。 下達整改意見書的機構和部門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共机构白费能源的行为进行举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機關事務工作的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公開監督舉報方法,及時對舉報行爲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調查結果反饋舉報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共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担负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本單位節能管理制度,或者未開展節能宣傳教育和崗位培訓的; (二)未完成節能目標和指標的; (三)未確定本單位節能聯絡員的; (四)未對能源消耗狀況進行时限監測的; (五)未比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采取節能措施的; (六)未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整改意見書進行整改的。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差不多作出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中央驻滇公共机构、省以下铅直管理的公共机构,应当同意同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节能指导和监督。 本省駐省外公共機構的節能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5-04-30日起施行。 |